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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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0:04
在国家面临困境之时,爱国的情感往往会涌现,正如列宁所言:“每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出现重大危机的时候,爱国的破旗又散发出它的味道。”然而,这种情感并非总是理性,有时甚至走向极端,如勃特兰·罗素所定义的,爱国可能是“积极地为了微不足道的原因杀人并被杀”的行为。
乔治·简·纳森则指出,爱国常常与对土地的占有欲相联系,是一种“超越原则之上的对于不动产的专横崇拜”。而乔治·肖伯纳则揭示了爱国的另一面,他认为爱国是对国家的盲目崇拜,让个体坚信自己的国家优于其他,源于出生地的优越感,实为一种精神错乱的表现。
安卜罗斯·皮尔斯和阿瑟·叔本华则批评,当爱国与理性认知冲突时,它可能成为“一堆易燃垃圾”,被野心家利用。亨利·大卫·梭罗则揭示,那些缺乏自尊的人,他们的爱国可能源于对死亡的执着,而非对生命的热爱,是“脑袋里的蛆”。
埃里克·弗罗姆认为,真正的爱国不应将国家置于人道和正义之上,而是应该在人道与正义的原则中找到平衡。爱德蒙·柏克强调,国家的可爱是赢得爱的前提,而伊丽莎白女王二世则倡导理解他人的爱国情感,异议被视为爱国的最高形式。
然而,王朔以尖锐的视角指出,爱国的标签下隐藏着复杂性,有时与极权主义相联系。托马斯·潘恩则强调爱国者的责任在于保护国家免受*侵犯,而涅克拉索夫则警告,过度的爱国者可能成为国家的威胁。
胡适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国家自由和权利的基础,而*的保障是国家信誉的关键。张思之进一步阐述,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陈独秀则区分了为国家做牺牲的国家与为人民谋幸福的国家,认为后者才是真正的爱国对象。
塞缪尔·约翰逊的名言揭示,爱国有时是无赖的避难所,这提醒我们在追求爱国情怀时,不应忽视理性和正义的考量。
爱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儒家传统文化里强调“舍生取义”,其意义就是为了国家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爱国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人的生存自由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爱国的内涵与以往有了质的变化。封建时代执政者强调人们爱国,但本质是维护皇权,人民生活在国中,但国不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