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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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6:03
巴西的税制主要包括联邦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州*和土地税。联邦公司税始于1924年,最初采用分类所得征税,后于1964年改为综合所得征税。所有设在巴西的法人,包括主要办事机构在巴西的法人,都是纳税主体。他们只对来源于巴西的所得征税,资本利得并入经营利润。外国源泉所得免税,同时对外国税收的抵免也不予承认。税率为比例税率,1989年为30%,附加税根据利润大小在5%至10%之间,还需支付10%的社会保险缴款和8%的股东股息预提税。农业和公共事业公司享有6%的优惠税率,外国投资收益超过登记资本12%的超额部分,会按利润与资本比例征收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需对全球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仅对在巴西的源泉所得纳税。居民夫妇的财产分割影响报税方式,如果财产共有,非户主可针对特定项目分开报税。应税所得首先计算净所得,扣除经营、投资和工作所得等,然后根据累进差额税率进行征税,1989年的税率等级为10%和25%。红利和利息等所得实行预提税。州*则在商品生产和消费各环节以及运输和通讯业中征收,由各州负责,部分收入分配给市(县)*。制造业、生产和商业者以及提供劳务的人是*的纳税人,税基为货物转让价或包括辅助费用的离岸价,未定价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劳务按补偿价计税,对工业产品出口实行免税。
土地税由联邦*制定*,农业部门负责征管,其收入80%归地方*,20%归农业部农垦局。其征收目标除了财政收入外,还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税额根据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时的原始价值计算,税率按累进原则设计。
巴西税制 (tax system in Brazil) 巴西联邦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