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6:0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3: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28号令,正式规定了监察机关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职责与程序。该规定于2011年8月18日在监察部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在2012年7月18日的中央纪委第七十七次书记办公会议上再次确认。自2013年1月1日起,这一规定正式实施,以强化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根据新的规定,监察机关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负责监督事故调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他们有权参与事故的初期调查,收集证据,对事故责任方进行监督,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部长在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这份命令,明确了监察机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旨在提升事故处理的效率和公信力,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安全生产,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经2011年8月18日监察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7月18日中央纪委第77次书记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28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立案与调查、事故处理、附则4章32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监发〔1991〕3号)和《监察部关于对特大、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分级审批的通知》(监发〔1997〕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