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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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07:0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而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则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调查,或者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还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
上级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的事故,且在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时,上级政府可以重新组织调查。如果事故发生在不同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需派人参与。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需遵循精简和高效原则,通常由政府、安全生产部门、监管机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必要时的检察院和专家构成。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专长,且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组长由负责调查的政府指定,负责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包括: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最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有权获取相关资料,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需配合调查,并在必要时将涉嫌犯罪材料移交给司法机关。
调查过程中,需要技术鉴定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组成员需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保密事故信息,未经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调查报告应在6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0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经过、伤亡情况、原因、责任认定、处理建议以及防范措施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和调查组成员签名。
调查报告提交后,调查工作结束,相关资料需存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