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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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3:05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
第十九条明确了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组织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根据事故发生地的级别,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政府可授权事故发生单位自行调查。
第二十条指出,上级政府有权对下级负责的事故进行调查,特别是在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等级升级时。上级政府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处理。
如果事故涉及区域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需派代表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要遵循精简和高效原则,通常由政府、安监部门、相关监管机构、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成员组成,并可能邀请检察院参与。
第二十三到二十八条详细规定了调查组成员的资格、工作职责、调查权限以及纪律要求,强调调查的公正性和保密性。调查组在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处理建议以及预防和改进措施,所有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都需详细记录并签名确认。
完成调查报告后,提交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标志着调查工作的终结,相关资料需妥善归档保存。
国务院1989年公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公布施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安全生产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此颁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