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8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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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3: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的调查责任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处理特别重大事故,而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若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上升,上级政府有权重新调查。跨区域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需参与。事故调查组由政府、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监察、公安、工会及必要时的检察院专家组成,确保调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事故调查组由指定的组长主持,其职责包括: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总结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最后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有权获取相关资料,事故单位和个人需配合并不得擅自发布信息。在调查过程中,如有涉嫌犯罪行为,将移交给司法机关。必要时,可进行技术鉴定,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调查报告应在60日内提交,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报告内容详尽,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经过和救援、伤亡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附有相关证据。提交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所有资料需妥善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