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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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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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15:48
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考虑:
一、从获得照片方面:拍,还是不拍?例如面对灾难、悲剧中的受害者和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是否应该拍摄?这些,都是需要摄影摄像记者思考并形成职业规范。我国出版的著作对此已有要求,例如《图片编辑手册》提出的要求是:首先,问自己几个问题:1.关于这一事件我已经知道了什么,我还需要知道什么?2.照片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摄影师所看到的一切?3.我是否能够保持思路清晰并且作出完全有理由的推定?4.我怎样才能够同时兼顾到他人不同的观点?接着,考虑一些相关的道德法律的规定:1、记者的工作准则;2.报社的规定;3.专业协会和组织的规定。①
二、图像编辑方面:指导思想应该同上,必要的话,对这类的照片或画面进行没有扭曲原照的处理,例如局部遮蔽、整体模糊,或者剪裁、完全舍弃。
三、图像表达方面:这是传媒的出口,十分关键,需要通过各种法规和职业道德来衡量,不能只用单纯的新闻价值来衡量。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就出版了这方面的译著,美国新闻工作者约翰•赫尔顿就提出了图片发表前传媒人员的思考路径:“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考虑,或应当考虑,是否仅因为这些照片具有新闻价值就应该采用它们?刊登这些照片会不会在受害者处于极度悲痛的时刻严重侵蚀他(她)的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是不是正因为如此照片才吸引人?)这样的照片会不会使遇难者的家属对悲惨情景永留记忆,日夜不宁?倘若如此,这类照片的新闻性还值不值得利用?”②
以上涉及的方面,在发达国家的传媒职业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要求;在我国,这个具体的问题尚没有提上日程,媒体在这方面没有细致考虑过。当前正在进行传媒职业道德的教育,这个问题应该提上日程了。
近些年关于新闻图片发表与否的职业考量,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图片编辑手册》提出以下发表前的思考路径:1.是否有可以替换的照片;2.刊登这张照片的真正价值所在;3.对受众的影响。刊登这样照片所遵循的核心思想是: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信息传递,及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③《新闻摄影教程》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用照片来说明一切,要分清什么时候需要照片,什么时候不需要照片;在需要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时,对报道、表现的方法也应慎重选择,而不应随意伤害读者的感情,更不应伤害被摄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不堪入目的场景也应少拍或不拍;编辑在使用照片时,对于令人震惊的照片和表现悲痛的照片尤其要慎重,应多想想该不该用,该怎样用。”④
关于这个问题,分寸的把握有不同的主观尺度,但是原则已经得到公认,这就是:“在决定是否刊登情绪激烈的照片时,编辑和新闻主任往往会权衡三个因素:第一,照片是否有助于说明报道内容;第二,公众是否有必要看到这些照片;第三,同情照片中所摄人物的必要以及同情公众的必要。”⑤这里只是涉及照片,动态的电视画面存在的问题,其实性质相同。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电视媒体播出带有暴力与恐怖色彩的画面,可能已经触犯相关法律,例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青少年过多观看了暴力电视镜头或画面后,常常会误以为暴力情况反映的就是整体的社会现实,以为暴力是解决冲突或达到一般手段不易获得目的的直接方式。暴力镜头对青少年有暗示作用,少儿长期耳濡目染后,比较容易在类似的生活情境中表现出攻击行为,这需要引起媒体的足够重视。
关于暴力画面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著名的研究是:时任美国公共卫生署署长的威廉•斯脱特所主持的电视与社会行为研究小组在1972年所提出的研究报告。报告5册、1305页。结论认为,观看暴力镜头的电视节目,与实际生活情境中表现攻击性行为有很大的关联性。⑥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英国广播公司、广播标准委员会及英国电影分类局联合进行的权威调查也显示,电视新闻所呈现的真实暴力比电视剧中的暴力,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儿童1岁以前就会对电视发生兴趣,在电视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儿童从3岁起平均每天要看2~3小时电视。孩子进入青春期后,模仿性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喜欢标新立异,具有反叛精神。此时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处于剧烈的变化中,此时他们的“自我防御功能”很弱,容易相信媒体提供的外界信息,常常对电视里所说的事情深信不疑。在这种情况下,暴力的画面就显得尤为危险。⑦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对电视暴力内容的*更为严格,不仅有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还有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媒体守则进行制约。如日本《NHK国内节目标准》就规定:“对于犯罪的手段和经过,不做必要限度以上的描写……不得对残虐行为和肉体的痛苦进行详细的描写和夸大的暗示。”该标准还强调,对可能面对儿童的节目,不表现对于儿童而言异常恐怖的内容。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英国于1998年制定的《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更为详尽。准则中明确提到:对于新闻中出现的暴力,必须考虑观众的构成,并在必要时做出节目警告;同时,还要注意新闻中的暴力场面出现的次数,尤其是在有儿童在场的时候。“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对于它的弱小的成员特别注意。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
该是思考传媒图像伦理的时候了
发达国家对于节目所带来社会影响的深远考虑,也是我们目前国内媒体所应加强的。大众传媒不仅仅是文化产业,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我国传媒现在要警惕的,是不要走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新闻潮”的老路。那时赫斯特、普利策这两个报纸老板恶性竞争,创造性地策划煽情形式的新闻,追求极致的感官刺激,大量刊登耸人听闻的报道。我国的某些传媒所出现的问题,与此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时间却已相隔了100多年。美国的报纸之所以后来能够告别“*新闻潮”,与报业逐渐建立起的自律和一批高级报纸带头拒绝煽情新闻、开创新的报风有关。上个世纪40年代,又是美国首先提出传媒的社会责任论。
一个社会,传媒需要有自行调节、自我制约的机制,传媒的发展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90年代美国出现的公共新闻、公民新闻,即是传媒内部对自身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纠偏,能否成功另当别论。如果传媒界总是能够对问题发出警觉的呼吁,并产生实际的改革行动,这种传媒发展的机制应该说是基本健康的。我们需要的便是这样一种能够自我调节和约束的传媒发展机制,进行经常的反省和自我批评。
当然,对于血腥、灾难、痛苦画面的有意无意的追求和扩散,并非只是我们传媒界存在,而是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环境氛围,使得从业人员,甚至公众在面对此类画面时,麻木了。从《英雄》、《夜宴》到《满城尽带黄金甲》,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但是那些人为制造的残暴的画面、演绎权谋斗争的故事、吹捧专权统治的观点,在法治国家都是不可能作为不设限的大众电影的。对此的批评意见至今不能成为*的主流,反映了商业化下电影发展的人文危机。这些批评,可以拿来映衬传媒的同类问题:“成千上万的尸骨在广场上,瞬间被强大的宫廷机器清扫干净;作者试图用血液来淹死观众,确实够狠,……公开允许这样的片子在上千万的人面前喜气洋洋地放映,难道说,中国人对于残暴已经这样熟视无睹了吗?难道我们的孩子不需要保护,我们的心灵不需要休憩吗?再反观之前的《夜宴》,也是类似的杀戮与阴谋,人头像幽灵一样飘飞出去。所谓大片的主旋律就是暴力与暗无天日的结局?好莱坞的哪一部大片敢不让正义战胜*?作为商业电影导演,始终要怀揣的一道底线是,你的电影是面向大众,而不是小众的。”⑧我们的传媒,在选择照片、画面的时候,同样需要这道底线。
当问题已经显现得足够多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了,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形成若干条业界公认的工作规范,防止再现类似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在拿不准时,应该遵循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的节目标准:“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这与信息公开化的原则并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用语言、文字的表达方式转达图像或画面的内容,虽然没有图像生动,但语言、文字既能够保留图像的基本信息,同时又减少直接的血腥、灾难、痛苦图像带来的对公众的精神刺激。语言符号可以替代所有非语言符号(包括图像)来表达信息,但是非语言符号不能完全转达语言符号内含的信息,这是传播学的基本道理。
明确若干图像发表应遵循的职业规范(自律),不要超越合理的限度追求传媒的利益,正确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或画面,并不是难于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