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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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4:30
为了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我国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例如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做出一系列规定。那么,已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岗位被解聘,应该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吴某与某皮鞋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吴某被安排往鞋面涂胶水,一进车间,刺鼻的气味就扑面而来。吴某在这里连续工作2年。现在,吴某已怀孕3个月,医院建议她最好不再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发育。吴某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请求领导解决好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保护问题,或重新安排劳动岗位,被领导拒绝。于是吴某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去仓库协助做辅助工。皮鞋厂认为吴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遂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吴某该怎么办?
江苏汉彭律师事务所孙雪燕律师解答: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6条规定,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他化合物、苯、苯胺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属于怀孕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已怀孕的妇女吸入过多有毒气体,妊娠中毒症的发病率较高,也容易引起胎儿先天性缺陷,致畸致残。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对在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吴某多次要求皮鞋厂重新安排其他劳动,皮鞋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其合法请求,吴某自行离开有毒有害的工作岗位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已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岗位被解聘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孙雪燕律师解析: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什么特殊保护?
1、工作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不适宜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女职工可以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宜从事原工作的证明,要求单位调整岗位。
2、工作时间上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也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即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对于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除了每天正常的午间休息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每天另外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
3、休息时间上的特殊保护:如工作许可,怀孕女职工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不过,这个产前假需要单位批准。怀孕女职工工作日内在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4、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裁员的形式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学和医学双学士,专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徐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徐州律协首届律师培训师,工信部中小企业信息促进咨询平台专家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