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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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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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9:28
以下是改写后的文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信访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各级*和司法机关的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提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要受理以下内容:对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对*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通过的决议和法规的建议;对代表及工作人员的控告、检举或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检举;对*、*、*及其人员的建议、批评和申诉;以及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则规定了地方*的受理范围,包括对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规章、决定的建议,对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以及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以及其他应予受理的事项。
第十七条详细列出了地方各级人民*的受理内容,如对*工作的建议,对判决、裁定的申诉,对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举报,告诉类信访事项,犯罪嫌疑人自首,以及其他法定受理事项。
最后,第十八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工作的建议,处理决定的申诉,*判决的申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控告或举报,监狱和看守所的违法行为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以及其他依法受理的事项。
以上各章节共同构成了自治区信访条例中关于各级*和司法机构受理范围的规定,确保了公众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