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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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09:48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作为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拥有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
(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
(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指导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
(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的报酬应比照独立董事执行。
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其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及工作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具备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完成,并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未能发现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年度财务预算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
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时,应责令予以纠正。发现业务异常波动,应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结果应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报告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对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需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此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视为同意。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会议的监事需向监事会报告会议情况。必要时,监事会可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时,应建议进行处分,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拒绝或拖延采取措施的,监事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为进一步健全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维护存款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现予以发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