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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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8:54
苏州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物业服务,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业主大会决策,监督物业使用和资金管理,以及维护公共利益等。他们需要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定,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活动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统一管理。业主大会由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户数较少时可共同履行职责,超过一百户时可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由物业所在地*事处指导,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需提供相关资料。
业主大会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力,如制定规则、修改规约、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管理维修资金等。会议形式多样,必须满足特定业主比例才能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会议召集、决议执行、合同签订、监督物业等职责,其委员由业主选举产生,并需定期备案。
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中止和终止程序,以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则。同时强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配合*和社区,共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和社会稳定。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实施。该条例是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