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6:3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44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安全保障》对邮件、快件和汇款的运输、传递及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碍、检查、扣留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和汇款。
其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有害物品以及非法出版物等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物品,以确保邮件安全。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对于除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收寄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寄递物品,应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规定,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需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机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及时向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说明,经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不受禁行路线、禁停地段的*,并在进出陆路口岸、通过桥梁、检查站、高速公路时优先放行。发生严重违章或重大交通事故时,*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指出,快递企业需凭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快递揽收、投递车辆通行证。凭通行证,快递揽收、投递车辆可在市区通行、停靠。
第四十三条列举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的七种行为,包括擅自迁移、毁损邮筒、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设摊、堆物妨碍用邮或影响运邮车辆通行,伪造、涂改邮资凭证、邮政有价证券、卡,伪造、买卖、盗用、转借邮政专用标志、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私自开拆、非法扣留、隐匿、抽取、毁弃、盗窃他人邮件、快件,非法拦截邮政专用运邮车辆,阻碍邮件、快件运输,擅自仿印邮票或邮资图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以确保邮政系统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