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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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9 04:11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许可的监督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且销售未经许可的计量器具同样受到*。
各级质监部门负有对已获许可单位和个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他们需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确保计量器具的生产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款列出了许可可能被撤回或撤销的几种情况,包括法律变化、客观条件重大改变、计量器具被禁止生产,以及滥用职权等不正当行为。如果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执行。
第三十条提到,质监部门在发现撤回或撤销许可迹象时,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作出决定前,会告知被许可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许可的注销则在第三十二款中详细阐述,如许可事项无法实施、单位终止、个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下,许可会被注销。
质监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必须公正,不得滥用权力,同时必须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这是第三十五和三十六条的核心内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经 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