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五章 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5:5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1:56
在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中,着重强调了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中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有义务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严格保密,任何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如果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其授权的型式评价资格将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这体现了对公正和准确评价的严格要求。
第十八条强调了产品制造的合规性,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更改原批准的设计。如果产品在结构或材质上做出重大改动,导致性能和技术特征变化,必须重新申请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此类变更进行监督核查。
对于型式批准结果的争议,第十九条允许申请单位享有申诉权利,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和销售行为,都将受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进行处理,以确保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