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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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7:11
欠钱不还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做缺席判决,保护这类案件的债权权益。案件的原告人员应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证据,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要求这类债务人员进行偿还。
一、欠钱不还判决后跑了怎么办
1、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缺席判决。
2、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你可以自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3、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及家属必须居住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会拍卖。
对于债务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偿还债务的情形,当事人不能与债务人就债务偿还协商解决复的,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有用的。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债务制人偿还债务的,如果债务人仍然不按判决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对债务人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相关法律规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度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问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答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缺席判决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经许可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即非缺席判决主义,也非一方辩论主义。
一方面,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
其次,对被告的缺席,虽然也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法院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
最后,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于一方辩论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这表现在:首先,法律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而一方辩论主义则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决。其次,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
人民法院再审理这类案件是,应积极的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时,案件情况属实,违法人员欠钱案件的原告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员,通知不到时,可以做缺判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