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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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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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1 15:51
1929年10月12日,德国、英国等国家在华沙签订的《统一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国际航空私法的开端,旨在调整国际航空运输中的责任问题。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与旅客、货物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国际航空运输的基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凭证、责任期间、责任原则等。
二战后,随着航空业和国际形势的变化,《华沙公约》的部分内容不再适应现实,1955年签署的《修订1929年华沙公约议定书》,即《海牙议定书》应运而生。中国分别在1958年和1975年加入这两个公约。它们的主要内容涵盖:运输范围,包括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国际航空货物与旅客运输,但邮件和邮包不适用;运输凭证,如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不可转让;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责任,但机场外陆运等除外;责任原则,承运人采取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赔偿责任限额,限制承运人免除或降低责任;发货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如支付运费、填写单证等;索赔和诉讼时效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