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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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8:26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第六章着重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美观。
第三十八条强调了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同时需实施全面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雷和防漏电等,以保障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公众安全。
第三十九条列出了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禁止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或改动道路照明设施;二,未经授权接用或切断其电源;三,擅自设置非道路照明用途的广告、标牌等设施;四,任何可能影响照明设施的行为,如在周边三米内搭建、堆放杂物或进行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
对于因工程或其他原因需进行设施调整的,第四十条规定了明确的程序,申请人需向市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者会在接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最后,第四十一条针对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规定了在特定区域和建(构)筑物上安装时,需将设计方案提前提交市政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照明设施与城市整体规划协调一致。
《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经1995年8月21日南宁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维修、城市道路管理、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罚则、附则8章5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