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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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8:22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中详细定义了相关术语,以确保照明工作的规范进行。
首先,"城市照明"指的是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种公共空间,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建(构)筑物,其功能主要是通过人工光提供出行和户外活动的安全保障,这被称为"功能照明"。
另一方面,"景观照明"则是指为了装饰和营造环境氛围而进行的人工照明,它主要服务于城市夜景的美学效果。这些照明设施不仅包括照明器具,还包括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统称为"城市照明设施"。
对于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本规定同样适用,但允许参照执行,以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满足本地的管理需求。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和其修订版本(建设部令第104号)将被废止,以确保照明管理的最新性和一致性。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令,《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签发。该规定主要针对城市的照明管理、照明环境及规划设计等方面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