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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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7:07
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的公积金怎么来算,共同才占如何来认定呢?
网友咨询:夫妻登记结婚已经6年多,感情不好女方要求离婚,女方想分割男方的公积金,是不是女方应该分?
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孙英实律师解答:
婚后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夫妻双方离婚时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与处理其它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致,但亦应考虑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合理分割。
孙英实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公积金的处理方法:
1.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住房公积金已经明确被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分割。
2.住房公积金性质特殊,—般情况下不得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又不以现金形式存在,所有权属于*性所有权,因此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定程度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情形。
3.司法实践中通常处理办法。
由于住房公积金特殊性,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无法将公积金从账户中提取的,即资金无法变现,这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所有权方拒绝分割公积金的—个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采取折价或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
(1)如果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通过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方给予金额较低的—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如果仅—方拥有住房公积金,由拥有公积金的—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财产折价补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知性,严谨,擅长深层次发掘案件本质,思路开阔。从业8年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担任多家国有、民营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风险预控、处理各类纠纷提供了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