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震局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附:关于人员编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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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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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20:12
根据国家地震局的震情分析预报工作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办)震情(综合)分析室的人员编制被划分为三个类别,以下是对这些单位的具体分类:
类别一包括东北中心(辽宁省地震局)、河北省地震局、四川省地震局、云南省地震局、甘肃省地震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局。
类别二涵盖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山西省地震局、山东省地震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河南省地震局、天津市地震局,以及广东省地震局和安徽省地震局,还包括江苏省地震局和福建省地震局。
类别三则涉及到上海市地震局、浙江省地震局、湖北省地震局、陕西省地震局、青海省地震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办公室、湖南省地震办公室、黑龙江省地震办公室、吉林省地震办公室和*自治区地震办公室。
以上划分是基于1986年4月1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条例,并于同日起实施,作为一项*法规,对地震局的人员编制管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