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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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9:03
第三章 安全和防护措施详细规定了生产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单位的责任与要求。首先,生产单位必须对其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接受行业主管的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
对直接从事活动的工作人员,单位需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及考核,辐射安全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单位还需严格监控员工的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建立个人和职业健康档案。
年度评估是强制性的,发现问题的单位需立即整改,终止或变更单位需确保废旧放射源和废物安全处理,遗留问题由当地*负责处理。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需与使用方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妥善处置废旧放射源。
使用放射源的场所需实施退役,并设置明显放射性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免受意外照射。存放放射性物品需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志和安全措施,确保隔离存放和记录管理。
在户外使用时,需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和警戒,野外示踪试验需得到省级环保部门批准。所有辐射相关产品和设备需符合辐射防护标准,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中需遵循医疗照射原则,保障患者和受检者的健康。
金属冶炼厂在回收废旧金属时,需采取监测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扩展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的条例。经2005年8月31日*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