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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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详细阐述了出口商品的检验流程与要求。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需在指定地点和期限内,携带必要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不得出口。
出口商品应在商品生产地进行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指定其他地点以便利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规定实施验证。
在生产地检验的商品,若需在口岸换证出口,则由商品生产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换证凭单。发货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持凭单及必要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货物通关单。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检验或查验不合格,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重新检验合格后准予出口;若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重新检验仍不合格,将不准出口。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将参照法定检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方式。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验证不合格,将参照法定检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方式或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性能鉴定,包装容器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还需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将不准出口。
对于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需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将不准装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