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供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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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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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9:25
(三)“中止供电”背后的法律问题“中止供电”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电力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尚方宝剑”,但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完善和供电企业在执行上的偏离,导致供电企业的中止供电行为饱受非议,甚至被诉诸法院,而供电企业常常败诉。以至于在采取中止供电措施时,供电企业投鼠忌器,不敢轻易决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对中止供电的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够。中止供电是指在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条件,供电人暂时停止对用电人供电,待原因消除后,再恢复供电的一种法律行为。对于中止供电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分类型加以分析。法律规定的供电人中止供电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用电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交纳电费、安全用电等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供电人的中止供电行为其实是在用电人先行违约的情况下,行使合同法中的履行抗辩权。在这种情况下,衡量中止供电行为是否合法,既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抗辩权的相关规定。2、因供电人的原因而中止供电。《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虽然承认了供电人在特定情况下中止供电的权利,但同时也明确了供电人的提前通知义务。如果该义务在合同中约定,供电人承担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还要承担其他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