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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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18:41
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中,对于违反相关条款的行为,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如违反水源恢复和罚款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进行赔偿,且需恢复原状。
第四十三条,逾期未缴水费者需按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1个月未缴者,供水企业会发出催缴通知书,若仍不缴,经市水务部门批准后将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若出现供水压力不符合标准、设施维护不善或故障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将分别被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行政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同时触犯治安管理的,将由*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单位或上级机关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提起诉讼。逾期未执行处罚决定的,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揭阳市区供用水管理规定》。该《办法》经2011年12月29日揭阳市*第4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月7日揭阳市*令第34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建设管理、供水设施维护管理、供水生产管理、供水与用水管理、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