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第二章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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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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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天前
株洲市城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中,申请条件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申请人需满足以下几点:
1. 拥有株洲市(区)的户籍,其中至少一人户籍持有年限需符合每年市*公布的廉租住房*标准,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这个条件会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实际住房困难情况动态调整,由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于每年3月份公布执行。
2. 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符合市*发布的廉租住房*标准。
3. 申请人家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情况,如年满30岁的未婚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进行申请。
在配租优先顺序上,将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以及家庭中有一位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时,是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需与共同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最后,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且已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将不再享有其他住房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