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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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一)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它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二) 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和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而只有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才能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保险公司需有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才能争取更多投保人的信任,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
(三) 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总准备金是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
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用于履行今后保险给付的资金准备。它来源于当年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而实际责任准备金是考虑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四) 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本条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出了规定。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则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以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保险公司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以确保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