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2:3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4:47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借款担保行为,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也要履行连带还款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也经常发生。那么大额的借条需要担保人担保吗,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大额的借条需要担保人担保吗,怎么规定的?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江天辉律师解答:
可以有担保人,也可以没有担保人,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看借贷双方是怎么约定的。
《担保法》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江天辉律师解析: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只要你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合同成立。
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只要作为担保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江天辉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在律师业务的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承接了大量经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4:42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借款担保行为,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也要履行连带还款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引发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也经常发生。那么大额的借条需要担保人担保吗,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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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的借条需要担保人担保吗,怎么规定的?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江天辉律师解答:
可以有担保人,也可以没有担保人,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只要看借贷双方是怎么约定的。
《担保法》第6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江天辉律师解析:
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只要你在担保人处签字,担保合同成立。
不是说在任何条件下,只要作为担保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有担保人的借款中,借据中应载明担保人的信息及担保责任种类(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担保期限、担保范围,并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签章处签章。
江天辉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在律师业务的各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承接了大量经济、民事、刑事诉讼案件,特别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