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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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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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9:20
1.任何形式的搜查行为,都只能由国家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内部安排的侦查人员来进行。
搜查的对象有时不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本身,还可以扩展到藏匿黑幕或是犯罪证据的其他相关人士。
搜查方式可以针对人身进行,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的住所、所拥有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案件的相关场所进行。
2.在开展搜查行动时,侦查人员务必向被被搜查者展示搜查证以示身份合法性。
且参与搜查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两人,以确保过程公正严谨。
3.在搜查过程中,必须要有被搜查者本人或者其亲属、邻居或者其他适当的见证人在场。
4.若搜查涉及到妇女的身体部位,则必须要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操作,见证人亦须为女性,有时医生的介入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搜查过程中,严禁无故损毁搜查对象的财产。
5.对于与案件无关但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私人生活领域,绝对禁止对外透露。
并且需要当场制作《搜查笔录》,将所有内容对被搜查者或其家人及见证人宣读,而后由侦查人员、被搜查者或其亲属、见证人签订或盖章确认。
若被搜查者或其家属不能在此次搜查中亲自在场或拒绝签字、盖章确认,需在笔录上作明确标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