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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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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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天前
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社区内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其性质并非金融机构。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管理与发展上,农业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而地方农业行政部门则为此类基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其进行业务活动监督,并与农业行政部门共同处理违反规定办理存贷款业务的行为。
农村合作基金会需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行为,并在有关部门的持续指导下,促进其健康发展。为确保其方向正确、质量提高,应遵循“四坚持”、“四防止”原则:坚持互助性,避免办成金融机构;坚持社区性,防止资金外流;坚持群众性,避免走“官办”道路;坚持民主性,防止成为领导干部的“小金库”。
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是农村合作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通过上述措施,能够确保其方向正确,质量得以提升,进一步满足农业、农民、农村的资金互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