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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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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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9 17:41
在河北省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违反了以下条款,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如违反了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于违反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根据违法情况,对有违法所得者,将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上限不得超过三万元;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罚款额度则在一千元至一万元之间。
第三十一条针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违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将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