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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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3:32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宁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1998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