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郑州大学女学生违反规定、进出饭店不扫码、刻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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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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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07:52
从流调看,该女学生可能存在瞒报密接行程的问题,此行为违反了《刑法》。流调信息显示,她在2022年5月1日与一名男生外出至电影院观影,并在之后的餐饮活动中与多个病例有接触,这些信息在公布流调中都有详细记录。对比后发现,该病例在郑州大学南校区与多例确诊病例有交叉接触,特别是在5月1日的郑喜旺烧烤店内,与病例29、58共同就餐后感染了店内其他顾客(病例79、80、86),继而感染了校内其他人员。
违反法律法规的点包括:在郑州疫情发生期间,她未参与大范围的核酸筛查,这违反了相关防疫规定。同时,如果她知晓病例29的流调信息但未报告,这可能构成瞒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调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次事件中,瞒报导致校园内至少6人感染,这属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况,具有明显危害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新冠虽被列为乙类传染病,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对于此类可能造成大范围传播的传染病,可按甲类管理,加强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