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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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7:51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覆盖范围是根据商标的公众知晓度来确定的,旨在保护具有不同程度知名度的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与考虑因素
最早在1984年的法律文件中,中国引入了“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来源于英文well-known mark。它的含义包括不同程度的知名度,如被大多数人熟知、知名和著名。主管机关在认定时,会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但并未设定固定的量化标准,而是用degree这个词来表示范围。
《联合建议》将degree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包括公众广泛认知、知名和特殊情况下的不知名,即使商标在国内未被所有相关公众熟知,只要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国际知名度,也可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一般商标的区别
在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基于混淆原则,要求商标被广大消费公众广泛认可。在日本,知名商标限于相关消费者,而著名商标则需在全国范围广为人知。其他*法系国家也对声誉高的商标提供扩大保护。
(三)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的区分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将驰名商标与高信誉商标区分开来,驰名商标对相关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一部分群体具有知晓度,而高信誉商标除了区别力,还具备吸引力,其声誉超越了商品或服务的传统功能。这表明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广泛,其程度根据商标的公众知晓度而定。
总之,驰名商标制度旨在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提供相应的保护,从初级的驰名度到高级的声誉,其保护范围是灵活且动态的。
驰名商标保护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的“海牙文本”中。当时,外国商标所有人因故未在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注册其商标,该商标只能被视为未注册商标,很难在该国获得商标权保护。通过1911年华盛顿外交会议和1925年海牙外交大会,《巴黎公约》最终在“海牙文本”中增补了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这就是著名的《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此款要求各成员国对未在本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供保护。自此,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