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纠纷信访终止后向申请法院可以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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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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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05:11
《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争议等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人民*应予以受理; 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现举几例,供参考: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不予受理。
因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起诉。
(2)失地村民直接向*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可起诉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查职责的,*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不予受理。比如,对下述法律规定的对村民自治范围进行的限定就是*介入村民自治,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63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利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