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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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4:47
为了强化化妆品的卫生管理,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我国制定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通过涂抹、喷洒等方式,用于清洁、除味、护肤和美容的日常化学产品,适用范围包括皮肤、毛发、指甲和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国家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监督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监督。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规定。
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必须符合严格的卫生要求,如建在清洁区域、配备适合的设施、进行健康检查等。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使用新原料和特殊用途化妆品需经过审批。
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未经许可、无质量标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广告宣传不得夸大其词或暗示疗效。进口化妆品需经过相关审批和检验。
条例还明确了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包括监督检验、安全评审和技术鉴定等,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许可证等。
最后,条例的解释权和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实施,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