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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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2:34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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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刘杨先后向马某、陈某1、韩某、陈某2、吴某1、王某1虚构在银行或典当行开展信用卡返息、银行揽储返息、典当解押房产返息的投资事项,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诱骗马某、陈某1、韩某、陈某2、吴某1、王某1本人或介绍他人向其投资,骗取马某、陈某1、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04万余元;骗取韩某人民币294万余元,其中王某2、李某1、施某、李某2通过韩某投资的资金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67.2万元、57.41万元、38.14766万元;骗取陈某2人民币16万余元,其中果某1通过陈某2投资的资金损失为人民币6.954万元;骗取吴某1人民币187万余元,其中罗某、欧某通过吴某1投资的资金损失分别为人民币20万元、58.8万元。刘杨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人民币800余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刘杨于2017年3月13日被*机关抓获归案。
刘杨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刘勇律师解答:
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刘杨所犯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案发后,刘杨被*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刘杨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但其一直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挽回,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刘勇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99年律师资格,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曾在北京正平和上海卿云执业多年,讲诚信,擅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