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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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20:3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9年9月,胡鑫作为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带被害人刘某在山东省龙口市与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刘某向龙口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定金人民币3万元。后胡鑫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虚构代收购房首付款等事由,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68号院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骗取刘某人民币35万元。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刘某向*机关报案。同年11月27日,胡鑫被*机关抓获。胡鑫在家属的协助下退还被害人刘某赃款人民币35万元。
胡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刘力辉律师解答:
胡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胡鑫在没有代收房款授权的情况下,虚构其有权代收房款的事实,擅自向刘某催收购房首付款,将所收款项由其个人掌握及处置,且在刘某多次催要后借故推脱,既不代交房款、亦未退还,可见,胡鑫对该钱款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虽然胡鑫与龙口新瑞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有代理合同,但这仅能证实胡鑫具有代理推广销售房屋的权限,不能证明其有代收房款授权;且合同中已经明确,胡鑫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客户的定金及房款,可见,胡鑫利用自己做房产推广销售而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服务关系便利,虚构其有权代收房款的事实,骗取刘某信任从而骗得钱款,使刘某遭受财产损失,胡鑫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胡鑫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胡鑫已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应酌予从轻处罚。
刘力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刘力辉,1971年出生,毕业于兰州大学,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多宗民商、刑事案件,曾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于2009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曾获兰州市2003年度优秀律师称号和2006年兰州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现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