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的解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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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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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8:34
在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各自享有一些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通常,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可以随意退运,而无需对承运人进行赔偿;同样,承运人在船舱超载时可以甩掉部分货物,无需赔偿。这种看似惯例的行为源于多方面原因。
首先,由于忽视合同订立时间和实践性合同的特性,人们习惯将合同成立时间定在货物装船后。班*司的主要动机是避免船舶超载,他们会接受超过实际舱位的订舱,以防万一。然而,如果实际托运量少于预期,承运人可能通过甩箱来应对超载。
托运人方面,由于生产问题或审批延误导致的退运,使得他们在订舱时会选择最近船期以节省费用,这进一步加剧了退运现象。然而,法律对此有规定,《海商法》第89条指出,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支付一半运费,并承担相关费用。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托运人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班*司作为公共承运人,不得随意拒绝运输要求,不能任意解除合同。
在不可抗力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合同可以被双方无责任地解除。《海商法》第90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尽管习惯做法有时会带来争议和成本增加,但法律明确指出,这种做法必须合理合法。因此,班轮实务中的无赔偿退运和甩箱行为实际上并不合法,应依据《海商法》和《合同法》进行操作。双方应明确合同的缔结,对无故退运者追责,以减少纠纷,实现责任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