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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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14:15
据中国*网消息,中国*,*军事委员会颁令公布《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办法全文: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军队、武装*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身份的,凭军队、武装*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三条 *机关、军队、武装*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虚*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虚假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机关人民*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