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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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22:21
佳木斯市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与使用,维护所有者的权益。适用范围包括城区内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等住宅内业主共有的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涵盖电梯、照明等附属设施。管理原则强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市住房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佳木斯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购房者需按规定的比例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如商品住宅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非住宅为8%。
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业主,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由市住房保障局代管。资金存入由市政府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并设立分户账。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业主需提供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
对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在收到售房款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栋、单元进行分摊,涉及大中修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组织代为维修。
本办法强调了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遵循国家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22:28
佳木斯市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与使用,维护所有者的权益。适用范围包括城区内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与监督。
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等住宅内业主共有的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涵盖电梯、照明等附属设施。管理原则强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
市住房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佳木斯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购房者需按规定的比例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如商品住宅为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非住宅为8%。
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业主,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由市住房保障局代管。资金存入由市政府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并设立分户账。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业主需提供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
对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在收到售房款后3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栋、单元进行分摊,涉及大中修或紧急情况时,政府可组织代为维修。
本办法强调了对维修资金的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需遵循国家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