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内涵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7:28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1:42
1. 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我们需要回顾历史背景。早在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以及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便对这一议题进行了规定。
2. 然而,由于这些早期公约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设定的条件过于严格,程序复杂,它们未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求。
3.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召集了一个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在纽约有45个国家和相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大会最终在1959年6月7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它于同年生效。
4.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存在公约第5条规定的五项拒绝执行的情形。
5. 至目前,已有超过一百二十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一事实不仅保证了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而且为其提供了便利,极大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发展。
6. 自1987年4月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以来,中国的仲裁裁决得以在公约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无需考虑成员国是否与我国有司法协助条约。
7. 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若需在国外申请执行,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提出。
8. 提醒涉及国际仲裁的我国当事人,在向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当地有经验且能力强的律师处理,以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合适的律师代理不仅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还能在关键时刻提供专业指导,有效缩短执行时间。
9. 反之,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时刻处理不当,仲裁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选择合适的律师代理对于国际仲裁案件的成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