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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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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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2:33
若亲生父母需要将孩子送给他人收养的话,为避免出现借送养之名行拐卖之实的情况出现,此时对送养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并不满足规定的条件,那最终送养就是变成立的。那法律中规定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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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律师解答: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
2、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
3、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
4、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律师补充: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