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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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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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9:09
“掺入有毒非食品原料”不是一个单独的罪,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是按照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