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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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7:44
吉林省的城市供热条例规定了城市供热的规划与建设原则。首先,第七条强调,城市供热规划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遵循合理布局和统筹安排,确保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等项目不会占用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规划一旦纳入总体规划,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针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供热工程,规定必须遵循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配套的供热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以确保环保效益和节能效率。城市*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和节能高效的集中供热项目。
第九条规定,建设城市供热工程需按照招标投标法选择设计和施工单位,且这些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工程质量。
对于住宅供热,第十条要求新建住宅必须实施分户控制供热,预留热量表安装位置。对于现有住宅,分户改造工作应逐步推进,改造费用的承担方式由当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推广安装热量表被积极倡导,以提升供热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是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吉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