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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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19:58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着重于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以展现其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身份。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以及江苏省相关法规制定,适用于苏州城市规划区及特定区域的绿化工作管理。
市及县级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确保规划、建设和保护的有效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林业等其他部门的绿化工作,需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各级政府将城市绿化视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调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以提升绿化水平。这体现了对生态环境和市民福祉的重视。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被要求履行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的义务,提倡个人通过庭院绿化、垂直绿化等方式,积极参与美化环境。同时,任何人均有权利监督并制止损害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共同维护城市绿色空间。
对于在城市绿化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和推动全社会对绿化工作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1](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