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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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6:30
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审批流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首先,申请人需向拟设立企业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书、企业章程草案、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个人信息、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等,还需符合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若是在北京设立的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由其进行审查(第十条)。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45天内提出意见并上报,国务院部门则在45天内决定批准或拒绝,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第十一条)。
企业需依据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企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如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180天内未开始营业,批准证书将被撤销(第十三条)。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届满需提前30天申请换领,否则资格将自动丧失(第十四条)。
终止营业时,企业需按照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第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同样需遵循本章的审批流程(第十六条)。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