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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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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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2:57
涉及到先予执行的问题,首先先予执行,需要由当事人的申请,然后由*经裁定,如果确定可以进行鲜语知心,那么则进行由*来主导先予执行,但是如果在诉讼之中对于执行不存在的情况,那么被执行一方可以要求请求方做出相关的赔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
先予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认为有些用执行的条件的话,那么就会对先予执行先行,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行作出执行,但是如果*在判决过程之后中发现原告证据不足而判决被告胜诉的话,那么原告必须先将被搞执行的款项归还,然后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