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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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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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3:36
第八十二条:商业银行投资境外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本办法计提资本。
第八十三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计算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比照适用本办法。外国银行在华分行计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
第八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不适用于资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五条:未设立董事会的金融机构,应当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的有关职责。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利差账户、第一损失责任、清仓回购。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长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短期评级与风险权重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