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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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2:08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人行过道,或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
事故导致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上述规定外,其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对于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或请求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铁路管理机构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若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导致事故,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铁路管理机构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不立即组织救援、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对单位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对个人处以罚款并根据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阻碍事故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对单位和个人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可加重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