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章估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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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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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7:20
在估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过程中,价格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规范,以及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价格法规。估价工作要求做到公正、准确且及时,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价格事务所在估价时,必须依据这些法律和规定,对物品的价值进行客观准确的判断。这包括对扣押、追缴或没收的所有物品,无论其种类如何。
第十九条强调,关于估价基准日的确定,除非有特别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通常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这样的灵活性考虑到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求。
对于特别的物品,如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和珠宝制品等,第二十条要求价格事务所在委托估价前,需先送交专业部门进行技术及质量鉴定。只有在获取这些专业鉴定的依据后,事务所才能据此作出准确的估价结论。
扩展资料《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划委员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1997年4月22日颁布,当日起实施。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四章估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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